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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街106号,省政府6号办公楼 邮编:130051;联糸电话:86-0431-88904063(办公室) 86-0431-88904045(传真)
查看详情江苏省中医药局
江苏省中医药局门户网站自建站以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忠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播撒富有时代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弘扬真善美,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江苏省中医药局门户网站得到了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厚爱,这份关心与厚爱,是对我们辛勤工作的一份肯定;这份关心与厚爱,一直在激励我们不断追求上进、力求完美,激励我们始终心相连、勇于与时俱进,踏歌而行。
查看详情北京中医药信息网
拟订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本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负责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监督取缔无照行医;管理指导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负责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变更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中医业务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农村、城乡基层中医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所承担的任务;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查看详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查看详情浙江中医药网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系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1955年成立中医处,于1987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中医处基础上成立浙江省中医管理局,2000年改名为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是全省的中医行业主管部门,现有工作人员7人。
查看详情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确保中医的专业执业及专业操守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促进中医的专业教育;确保中药业在执业及操守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促进和确保适当使用中药材;中成药的安全、品质及成效;统筹和监管中医组和中药组的活动;及执行其根据《中医药条例》获给予的任何其他职能。
查看详情中国中医药考试认证网
2000年12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2007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认证中心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能,并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牌子。其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如下:一、业务范围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承担国家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师资格考试命题与考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临床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相关任务,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和中医药考试工作的国(境)外交流合作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其它考试任务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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